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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意见

   为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0号),《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恩施州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形成领导亲自挂帅、部门通力合作、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要不断加强对县、乡镇两级农民负担监管机构的配置,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法定财政预算,县农村经济管理局作为县委、县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乡镇财经所作为乡镇基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县、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
    对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鄂财综发[2009]35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年开展至少两次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大检查,对本乡镇、本部门涉农收费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和整顿,对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凡未列入的项目要一律废止,凡超过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并将多收的部分如数退还给农民。除中央和省里另有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出台任何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文件。

    三、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点
    全面落实各项支农惠农和减负政策,规范农村筹资筹劳行为,切实治理部门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对农民政策性补贴、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以及土地征占补偿费的监管。一是规范农村承包土地征(占)行为;凡依法征(占)农民的承包耕地,必须首先在县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变更或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方可办理相关征(占)手续,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个人补偿金,并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认真抓好财政对农民各项补贴补偿等惠农政策的落实,各项惠农政策补贴不能用于抵扣“一事一议”,不能用于抵债,不能挪作他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
    (二)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筹资筹劳行为,防止将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真正做到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益设施建设。二是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农村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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