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发展政策管理意见
的扶持政策。
三、其它
(十三)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区与各乡镇、街道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区级财政落实。
(十四)申请“瑶海区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单位,每年按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办法的要求向区计 委、经贸委、财政局申报。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
(十五)申请上述其它政策的企业和单位,按规定向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一次性审结,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拨付。
(十六)凡符合合政[ ]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由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里申报。所获奖励不重复计算,以奖励高限为准。
(十七)本区以前出台的相关财政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十八)本意见自 年起正式实施。
管理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