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特色城镇实施意见
,要大胆采用bot、tot等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多方筹集资金投入到市镇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一是政府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投入到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中,着力解决城镇居民就医难、子女上学难,减轻财政压力。二是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服务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功能,盘活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存量土地,优先提供给有投资管理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以加强对公厕、公共交通站、农贸市场、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并保证投资者有50年的经营管理收益权。(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要按照政府管理城镇建设的工作职责,根据区域规划和城镇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力度。
1、按城市规划法的管理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全部用于县城基础设施建设。
2、建设系统(含乡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全额返还县乡两级,用于城镇管理维护支出。委托县自来水厂代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返还相关职能部门,用于排污治理支出。
3、向县城机关事业单位、省州驻双单位干部职工每年收取的绿化费,统一由林业部门收取,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县城绿化更新和管护。
(四)放宽城镇户口准入条件。推进特色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放宽城镇常住户口的入户条件。
1、对因县城建设而失地的农户,经村(居)委会、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可全部解决为城镇户口。
2、投资商(本地或外地)在县城投资50—100万元的,可解决1人的城镇户口;在县城投资100—300万元的,可解决3人的城镇户口;在县城投资300—800万元的,可解决5人的城镇户口;在县城投资8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0万元,在5人的基础上增加解决1人的城镇户口。
(五)规范农民承包地流转政策。一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鼓励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允许进城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按照“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原则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鼓励农民将原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等形式进行转让,将土地转让的部分或全部收益参与社会保障,解决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二要科学调整用地政策,严格区分社会公益用地和商业用地,公益用地价格可低于市场价格,并对农民进行合理补偿,或在农地流转后,只转移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保留农民一定的收益权,为农民离开土地,参与到城镇化建设中提供保障。
(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将城镇规划控制区内因建设造成失地农民的就业一并纳入城镇劳动力就业体系统筹考虑,让城镇建设中因失地造成失业的农民与其他城镇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政策,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城镇“低保”和医疗保险等问题。
(七)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推动县城房地产业的发展,从2009年8月1日起,对省、州驻双单位、县级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未享受房改政策,并在县城商品房开发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资金补助。原已享受普通专项商品住房补贴政策或购买二手房的职工,不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同时,积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逐步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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