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签订预购农产品合约,依据合约适当降低或免除贷款担保,帮助解决农产品产供销时间差造成的资金缺口问题。推动建立“信贷+农户+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方式,鼓励发展社员互保、联保和风险基金质押等信贷担保模式。积极发展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各类涉农保险业务和产品。
三)改进服务方式。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就近设置atm机、pos机等金融服务机具,稳步推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大力改善农村支付环境,提高服务便利度。充分利用信息来源多、联系面广等优势,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服务和理财服务,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融资和发展能力。
四)加快设立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进一步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多渠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多形式、多层次、多方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营模式,通过资金互助形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五)健全综合协调机制。通过座谈会、推介会、培训会等形式,全力营造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宽松环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金融机构搭建对接合作平台,提高信贷支持的质量和效率。对支持力度大、支持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各县区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提高金融机构支持的积极性。鼓励各县区政府设立涉农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资金进行担保,对不可抗力等情况下出现的信贷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涉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联系沟通,协助做好信贷调查、发放和收回工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评估、登记等中介机构要减少收费项目、收费环节和收费费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利融资提供便利。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金融机构逐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纳入征信系统,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诚实守信的文明风尚,为金融支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