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区委常委会议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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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出决策后,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须由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常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应指定常委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由区委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要定期向常委会报告或向常委通报。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常委要注意经常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决策落到实处。对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决策无法实施的,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委会研究。
七、议事纪律
对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常委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常委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对应保密的书记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常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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