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委常委会议事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区委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市委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区委常委会议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议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
坚持维护中央权威和全局利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省、市的政令畅通;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本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的指示、决定;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会议、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本区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审定以区委名义发出的涉及本区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事关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工作部署;审定以区委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文件;审定区委向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或常委会向区委全委会的报告、区委重要会议的报告或讲话。
(三)决定召开区委工作会议、区委全委会和区党代表会议,议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
(四)定期组织区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听取常委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和对区委提出的工作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常委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门,区各人民团体和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需区委决定的问题进行决策。
(六)决定区管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对重大案件作出处理;命名和表彰全区先进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讨论确定干部管理体制,审定区级机构设置方案。
(七)研究对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办法。
(八)研究决定其他需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议题的准备
常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区委常委、副区长和各部门提出需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均由区委办公室收集、办理,列出必须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报书记审定。
凡拟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常委应先作调查研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形成向常委会议汇报的材料。
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应明确、具体,有关文稿应由分管常委严格把关,确认成熟后方可提请常委会议讨论。属政策性文稿,要事先做好政策协调;属领导重要讲话稿,要求观点鲜明、文字简炼、内容充实;属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材料要准确,实事求是,依据充分,重要干部任免问题要先报书记办公会讨论,再提请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人选,可提出二至三个方案);属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需报请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应先由区政府党组提出意见,再提交常委会议讨论。
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一般在会前二天通知各常委,会议材料原则上提前发给各常委准备意见。
四、议事程序和有关事项
(一)常委会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