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一)上述奖励补助项目必须是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的本年度新建、扩建或完成项目。按建设投资奖励的项目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投资补助政策:①包含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旅游项目;②财政已经安排资金用于旅游项目基本建设的。
(二)旅游企业涉及偷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享受扶持及有关优惠政策。
(三)本办法中规定的旅游资源开发、各类旅游区与风景区建设或环境整治的实际财务投入均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旅游区或风景区对外道路建设等费用。
(四)若遇同类型奖励项目,则按标准高的一类项目实施奖励;同一项目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上述优惠政策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性兑现,每家旅游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和补助总额(不包括当年新建项目)与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挂钩,一般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六)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与本《意见》有关的政策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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