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市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法律服务所
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构成
按照市司法局的报告,该市法律服务体系由表一中的四部分组成。
职业类别工作内容和方式
律师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法律顾问
法律工作者诉讼和非诉讼代理、见证和协办公证、法律顾问、劳动仲裁、调解纠纷
公证处公证、企业顾问、法律援助、法律监督、其他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代写文书
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防止纠纷恶化
××年全市取得律师资格的有人,办理执业手续的律师人,实习律师人。全市共有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国办所个,共有律师名,实习律师名;个合伙所,有律师名,实习律师名。该市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共有共有从业人员名(实际上是挂靠律师名,另有非律师名)。该市共有个基层法律司法所和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共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其中“正式干警”(司法助理员)名,招聘人员名。此外该市公证处共有公证员名。据此,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与该地区人口数的比例约为:。这表明,市法律服务市场需求远大于供给(参数?),市场潜力很大,然而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普遍反映“案源太少”,并且他们之间已明显形成一种竞争态势。就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支队伍而言,律师的数量和法律工作者的数量旗鼓相当,法律援助中心的从业人数则显著不足。
除上述四个竞争队伍之外,法院和派出所也是该市参与分割法律服务市场的特殊主体(将在下面讨论)。另根据课题组调查,市还有遭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强烈排斥的“黑律师”和其他民间法律服务提供者,他们要么是曾经在政府部门或法律部门有过与法律相关或不相关的工作经历,要么是以某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接触、学习过法律,要么是在当地能说会道并有一定影响的人,他们能够进入法律服务市是根据我国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即公民可以委托当事人的“亲属”为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但代理人不得收取费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并不严格审查这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亲属”关系或是否收费。
市基层服务所的基本情况
()市基层服务所的结构
市共有个基层法律司法所和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其中个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而且近年来因基层社会矛盾的增多,该市在乡镇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与对应的司法所实际上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另个司法所设在农场,只有一块牌子。因此以下所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包括兼任司法所所长和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主任的法律服务所所长。
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中,有名为“正式干警”,招聘人员名。所谓“正式干警”就是司法助理员,他们是政府财政编制的干部,一般兼任两所所长和中心主任,条件较好的所除所长之外另有名司法助理员。过去有些地方的司法助理员由地方干部兼任,但近几年都由市司法局统一下派(从而使得乡镇司法所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局派出机构),由政府财政发放工资,所长每月工资元—元。除此之外,政府财政对司法所没有任何其他行政费拨款。聘用的法律工作者不列入政府财政计划,他们一般通过由司法部举办的统一法律服务资格证考试而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证的,但是这种考试在组织程序上较为地方化,报考条件和题目难度也远不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他们在名义上隶属于法律服务所,但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兼职的,法律服务收入和务农、打短工的收入共同构成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服务所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构成聘用与受聘用的关系,实行办案提成制,即法律工作者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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