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对于乡镇一级保留法律服务所并无分歧;但对在城市的街道一级是否设立法律服务所分歧很大;关于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应当划分、怎样划分,意见不一。然而,部分高层官员希望法律服务所走向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的意向,已体现为行政结构变更,比如司法部管理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基层处已由基层工作司调整到律师与公证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所被纳入与律师同类的管理体制。然而,这种似乎体现市场化和自治化的意向与高层领导的讲话及文件精神并不一致。比如,××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年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我们无法想象,“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与以营利为驱动和杠杆的市场化体制管理模式如何兼容,我们更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没有市场资金来源的基层服务机构如何实现“公益性”目标?合理的推测是,基层法律服务也许能够依赖于“(立足)社区”而获得社会捐赠,从而成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无论如何,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如何定位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文件或讲话,然而,官方、学者、以及与大中城市律师界较为接近的媒体却基于不同立场和目标,正在设想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由政府操纵的“群体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替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设施。对于这些设想的可行性,我们将在实证考察后再作评价。
第三部分实证考察
一、湖北省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考察报告
项目调查组分别于××年月和月对中部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两次共天的实地调查。调查是通过该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调查对象包括该市司法局、个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个律师事务所、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民法院、以及若干接受过法律服务的当事人。
⒈市的基本情况
市是中部某省的一个县级市。该市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千公顷。××年末总人口为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占;××年全市为亿元,比上年增长;财政收入亿元,比上年增长%。
该市城镇人口比重很小,工业不发达的状况与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期待,可以从宽阔的大街上稀落可数的过往行人获得直观对比,破旧的小型面包车是该市比较高档的出租车工具。街道上开户的门面顾客寥寥,更有一些日夜闭户的店面在中部火炉似的天气中透出萧瑟的凉意;课题组随机去法院旁听的庭审案件正是该市工商银行支行裁员引发的劳务纠纷;所有政府职员都只发“四块”工资(约占工资总数的)。这些现实使课题组无法与政府报告上的经济增长势头对应起来。另外该市人口状况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留住在家的大都是老人和小孩,据说有的村死了人都找不到足够的劳动力去抬。课题组的总体印象是:市是一个经济本不发达且目前正处于衰落时期的典型的小县城。
一个地区的经济活力和经济发展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经济活动中纠纷的数量和纠纷的种类,而无疑也会对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提出有所区别的要求,这对于我们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市场背景(案源)和当地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产生某种直接影响,比如我们访谈的法官、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所表达的共同处境之一就是案源太少,法律服务市场成为包括法院、公安派出所、律师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所有官方、非官方的法律行业参与分割的重要资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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