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不一定准确,权当和大家探讨。
第一个特点是税种比较陈旧。为什么说税种比较陈旧哪?大家知道,除了土地增值税是1993年发布的外,其他税费都是八十年代发布的。比如城建税是1985年2月8日发布的,房产税是86年9月15日发布的等等。可以说:这些税种大多数都是十八、九年甚至20年工龄的老税种了,很多的规定已不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已束缚当
今税务征管发展的实际。
第二个特点是额小、难征、易漏。“额小”体现在纳税人应纳的各税种中,往往是这几个税种的额度小。“难征”,尤其以房产税中的从租计征方式更甚,很不轻易及时找到出租房产的出租人,更不用说能及时征收到税款了。轻易征不到!“易漏”,不客气地说:在座的各位,都有过偷漏我们科所管税种的行为,连我们科的王科长也不例外。
前几个月,王科长买了一部新手机,花了2000多块钱,开了一张发票,我偷摸给他计算了一下:2000元乘以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率万分之三,结论是:王科长买手机偷漏印花税税款6毛钱。
天哪!你胆太大了吧,净敢给你科长戴个“违法分子”的帽子。
彪哥有句语录:爱咋咋地!
第三个特点,这些税种被重视的程度不高。上到国家局,对地方税种下个新规定或是补充规定什么了,一年没有几回。再说基层一线,在座的很多同志都曾在基层工作过,都知道所谓的抓收入,很大程度上抓的是数额大的税种,象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这样的税种,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这样的小税种不受重视,这是事实。
第四个特点是这几个税种没有成型的理论。我上班已经十八年了,见过一些论增值税,论所得税,论营业税的文章或书,很少能见到论述房产税,论土地使用税的成型理论。可能我这个观点比较片面。
以上讲的是第一部分,其实概括起来,也就几句话:财产与行为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税法规定的对特定财产或特定行为,征收的各税的总称。现在的财产行为税科管辖的业务是“六税一费”,并不是单纯的财产类、行为类的税种。财产行为税科所管辖的税种有四个特点:上面讲了1!2!3!4!
下面讲第二部分,财产行为税科的各税种简单介绍。这部分都是一些法规、政策规定,听起来比较乏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税是古今中外不同类型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我国1951年8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暂行条例》中已经有了地产税,但是我们今天讲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1988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
那么,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它的定义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它的性质属于资源税类。
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定义可以明确以下四个问题: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要害是看谁拥有土地使用权,谁拥有土地使用权谁就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被明确界定的。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土地暂不征收。
3、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这是土地使用税的要害问题,也是在这一税种上,我要多罗嗦几句的地方。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的幅度定额税率,也叫分等级幅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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