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实施监督治理”外,还应增设公司的内部监事会机制,在现有的监事权限的基础上扩张检察权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对监事成员忠实和善管义务的约束机制。[4]
3、国有企业经营治理中的个人责任制
首先,我们要尽快建立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经营者市场。
经营者非凡是优秀的经营者,即一般所说的企业家,在我国是一种很稀缺的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包括经营者资源的配置,都有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因此,要搞好国有企业经营者制度的创新,首先必须培育和建立起一个有利于经营者优化配置的市场。综观一些发达国家和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发展中国家,他们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标准,无论是年薪也好、奖励也好,还是期股、期权等,一般都有不是在上岗以后才定的,而是在市场选聘时通过谈判确定的。对经营者的约束最主要的也不是在上岗或者经营不好以后的事后约束,而是在选聘过程中的市场约束。因为,一个经营者只要过去的经营业绩好,其市场信誉就高,在市场上就有人或单位愿意以更好的职位和更优厚的待遇去聘请他,反之就可能做个一般成员也没有人要。这正如国外包括我们在香港的国企中一些非内地调去的优秀经营者所说的:我为什么要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力争把工作做得更好,既不是为了政治抱负,也不是为了忘我奉献,而是一种经营者的自我价值观,也就是在市场竞争中如何得到更高的报酬在迫使我这样干。这就足以说明,尽快培育建立一个经营者市场,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这个基础和前提,要实现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制度创新和建立起一套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很困难的。
其次,我们要建立起对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我们必须根据经理层人员的经营治理绩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实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相结合的薪金报酬制度。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从根本上打破旧的“干部任免”式的传统。实践表明,国家通过控制公司人事权,并没有有效地防止董事经理的腐化失职行为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还要建立良性的总经理为首的一元领导体制。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中,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层人员和个人负责制与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董事会集体负责制有着重要区别。在公司执行机构中,为了增强公司内部凝聚力和外部竞争
最后,我们要建立和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机制。
我们应建立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及考核制度,即规定国有资本经营治理人员的任期制度、定期考核制度,以其任职期间的业绩作为其是否继续任职的标准,业绩不佳者必须撤换或解聘,触犯法律的应予严惩。此外,还应实行渎职追究制度。董事、经理尽管正常履行职务,但在经营治理中因重大失误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还应追究其经营治理中的个人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