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现代化建设法律纠纷案件调查报告
“要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用经营的手段配置和利用城市资源,整合城市发展要素,促进城市建设的良性循环。”从而在城建
工作中正式提出了市场化运作和经营性开发的理念。就此,在我市着手对土地资源进行资本化运作、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同时,亦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城市建设开创有效的筹资渠道。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实,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不可能完全自力更生。上海在城建过程中就曾在许多项目建设中通过国际招商共同开发等模式成功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这一方法对我市开拓多元化筹资渠道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2、突出规划的先导作用,提高城市建设规划的科学性、超前性和现代化水平。与市委的“超前做好城市发展的规划布局”要求相比,我市城建规划尚亟需提升内涵。据省建设厅城建调研负责人评价,我市规划的控制性“详规”相对滞后,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显,缺少组团式的政务区、商务区和金融中心。此外,大批企业“退二进三”、开发商“以地补路”所得的地块基本上均位于主城区之内,由招标拍卖出让使用权所成交的“天价”土地均用于住宅建设,长此以往必将直接影响调整后的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实施,严重背离了市委“一疏散、三集中”的城市空间布局方针。虽然我庭本次调查囿于民事审判的范畴,未直接涉及行政规划纠纷等诉讼,但从已有的相关民事纠纷来看,规划不当、规划紊乱是问题的一大诱因。由此,我们建议,在城市建设体系规划上还应强调: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与开发建设条件,科学猜测区域经济与人口增长,确定城市现代化进程各阶段目标;由本区域的城市发展战略入手,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区,进一步理顺城市体系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各区域基础建设与社会设施,明确对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原则和措施,保证我市的古都特色和人居环境。
3、加强制度建设,合理理顺城建开发矛盾。我市在近年来的城建开发工作中逐渐探索出了一些科学现代的制度规范,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运行状况分析,当前尤其应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健全:其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力度,从宏观上对土地的供求关系进行合理调控,将土地上时规模化,灵活运用土地的投放量来调节市场供需。其二,规范房地产市场、控制房价,通过对商品房售价进行定期检验等多种方法确保公正有序、良性循环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得以正常运行,遏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超高利润等不合理现象。其三,制定统一的拆迁安置办法,根据土地级养效差因素及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波动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可考虑通过一定的比例系数将被拆迁房屋与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挂钩,以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承受重新购产的经济压力。其四,加快物业治理、相邻规划等方面立法,明确物业治理的性质及依据,规范业主委员会职能与地位,加强社区治理及相邻建筑与设施使用的公共治理,以弥消纠纷,促进城建工作的顺利进展。
4、革新城市治理理念,以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传统的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领域多着重于“管”、“卡”、“治”的观念,而在我国入世以后、城市建设治理迈入新阶段的今天,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以被治理者的需求为出发点,以其满足为终结点。这方面昆山市已走在了我们前面,在2001年成立了综合性的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统合了市容卫生、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以及市政治理等七个部门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基本实现城市治理领域的治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的适当分离;今年还荣获了德国rwtuv认证机构颁发的该系统全国首份iso9001:2000版质量认证证书,从而不仅正式确立了科学化、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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