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现代化建设法律纠纷案件调查报告
我市当前郊县经济发展规模与建设步伐相对缓慢的不争事实。在此基础上,各区县由于自身经济环境的不同与发展态势的差异,导致二审房地产案件依原审地区的不同而呈现较明显的区域特性。如玄武、鼓楼区由于经济活力较强非凡是居民平均收入及个私经济发展规模较发达,房屋买卖、租赁、装潢纠纷案件量明显较其他区县为多;江宁区作为正处于建设开发高潮中的新城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与商品房买卖纠纷则成为其主要上诉案件的类型;又如秦淮区地处城南老区,人口众多,居民居住条件普遍较为紧张,反
映在房地产纠纷上则是房屋迁让二审案件数居高不下,在全年二审案件总数66件中就达38件,占57.6,从而折射出较大的地区差异。4、审结方式体现人文和解性增强
就审结方式来看,一审调解率平均达21.7,而二审改判率降至13.6,调解与撤诉比例则达到27.6,均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相应比率。这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房地产案件的政策适用性极强,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在有效的政策指导下其矛盾得以钝化,同时也表明了我市法院在相关诉讼活动中较好地秉承了民事审判的宗旨与原则,充分考虑并有效运用了司法活动的法律指引与政策导向功能,“定分息争”的司法目标得到了较全面的体现,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律统一适用性也得到相应提高。
二、当前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应着重应对的焦点问题
(一)亟待进一步整顿规范的房地产建筑市场
如上述调查数据显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历来是房地产案件的重头戏,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质量认定、工程分包协议等大量利益纠葛,并往往牵连出工程施工损害、拖欠施工工资乃至建筑物塌坏伤人等众多相关纠纷,是司法调控的重点对象。应该说,对照早些年我国建筑领域混乱重重、恶性竞争激烈的失控局面,1997年建设部开始全面整顿建筑市场后已有了较大改观,但现状仍未得到根本好转,具体表现为:其一,建筑市场上建设方与施工方的不平等地位仍处于过度扭曲状态,施工方为承接工程项目不惜一切手段,或是不合理压低工程价格、或是应建设方要求垫付建设资金,其结果往往造成施工方为保证利润而通过偷工减料等方法来降低成本,从而难以保证工程质量而引发纠纷;抑或施工方因垫付资金造成资金大量匮乏而采用拖欠供货方、承揽方价款或拖延决算的方法来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从而导致双方因工程款给付问题产生人为纠纷。其二,建筑企业业务治理不规范,违法经营情况表现突出。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及《合同法》均对工程主体施工、分包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明令禁止建筑工程转包,但当前建筑市场上层层转包、无相应资质施工队伍挂靠营业、分包第三方以承包方名义作业施工等公然违法经营行为屡屡出现。这些不规范作不仅在相关问题出现时造成相互推诿、债务悬空的人为纠纷,更由于层层转手、层层牟利而极易激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以及施工人员之间的矛盾,带来工程质量瑕疵或不合格隐患甚至群体性纠纷、集团上访等不安定因素,危害极大。其三,工程结算不到位,规范性差。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凡性,工程量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加之在货物交接中大多数当事人仍习惯于沿用行业惯例进行交易,手续完备性较低,为之后的工程决算带来隐患。不仅如此,相当数量的建设企业或是出于无力支付或是出于恶意普遍拖欠工程款,造成当前建筑行业内较为严重的三角债务现象,形成恶性循环,不仅引发大量法律纠纷,更极大地制约了我市建筑领域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市招商引资的投资开放环境。
(二)应予反思与利益重构的城市房屋拆迁进程
城市房屋拆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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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