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服从”也成为多余。如果在“正确”和“错误”之间只能选择一个,结果很明白:或者拍马屁,或者“叛逆”,参加这种“单选”的人,有的盲从,有的违心,有的无奈。民主原则最精彩部分是民主讨论的过程。在讨论过程中受到别人的启发,相互交换意见,思想共享,感悟闪光点。少数服从多数的价值不在于只有一个“正确意见”并围绕这个“正确意见”互相找出你对、我错或保持中立,而是在所有参与讨论的人员当中发现有多少不同意见和不同方案,并进行争辩和论证,然后进行表决。假如两个人争论,最少有四种意见的可能性:支持对方、反对、对方、折中、另提别的方案。如果三人讨论,那会有几种意见?有多少方案?这些方案没有绝对的正确或错误,只求合理性、可行性和价值性。至于自己坚持的意见经过表决是否成为多数人的意见,这一点,对每个人来说并不十分重要,人们也不应该用多数人的意见来评判和孤立坚持自己意见的少数人。
在民主讨论的过程中,最忌讳的是“一把手”专横。“一把手”不等于专横,但在人们还没有进入民主讨论状态的时候,“一把手”最有机会接近专横,这种专横突出表现为用带有“正确”光环的“领导意图”去进行“酝酿”、“协商”,服从领导就是服从正确,酝酿和协商就是按照领导的“正确”意见达成一致;对不一致的,要反复协商,直到协商一致为止,这样的“一致”是虚假的一致。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虚假的一致意见必定是使用权力的结果。虚假的一致是对民主原则的彻底破坏,使民主原则失去意义。
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是原则,更是决策过程的行为规则和操作制度。切忌把它仅仅当成一个原则而已,更不能把它当成一个誓言和口号,而是在民主执政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程序和规则的设计、完善,使其有效地运转起来,堵塞一些现有民主规则和制度“空转”的漏洞,制度“空转”无疑是一种制度浪费,制度浪费不仅导致执行制度的经济成本上升,更致命的是伤害了人们对民主制度的心理认同和价值追求。
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是有适用边界的,并不是所有场合都适用,更不能泛化。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只适用于委员会制,不适用于行政首长负责制。民主执政,也不是说所有领域民主决策都是必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领导拍板”的,却使用了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规则,而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规则的领域,却事实上存在着“领导个人拍板”现象。在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执政的实践中,不能把作为决策规则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无限延伸,尤其是不能泛化到涉及公民合法利益的决策执行领域,换句话说,这里所说的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原则中的“少数”和“多数”,都是指决策主体范围内的“少数”和“多数”,不能把这种意义上的“少数”和“多数”与执行公共政策过程中涉及人民群众范围内的“少数”和“多数”混为一谈。在执行公共决策过程中,不能以决策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为理由,非法侵害少数人民群众的当前合法利益,而是要兼顾、照顾和保护少数人民群众当前的合法利益,这既是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主执政的执政理念。委员会制民主决策的缺位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委员会制民主决策的泛化,以及在公共决策执行过程中以符合多数人利益为理由而不顾及甚至侵害少数人的合法利益,是民主执政实践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和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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