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发展党员等其他问题。这些问题都应实行表决制。在表决中,相关成员有选谁的权利,也有选择何种方案的权利,有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第三,决策过程要公开透明。重大决策讨论情况必须向党员公布。决策前要让党员充分表达个人意愿,决策方案要让党员知道,决策实施要让党员来监督。
三、必须落实党员的民主监督权
加强党内民主监督,是确保党依法治国、保证党的决策正确、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党章第十条规定:“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还强调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可见,党内监督是一个系统的监督,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也包括同级之间的横向监督,还包括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党外对党内监督。据一份800多名党员参加的问卷资料显示,党员权利最难落实的是监督权。主要表现是,下级监督上级难,普通党员监督党员领导干部难,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难。不落实党员的监督权,仅靠查办案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党员监督这个“防”和纪律监察机关查办这个“堵”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一,党员要更新观念,积极行使监督权。监督是党的章程赋予党员的职责和义务,要增强维权意识。第二,要让党员掌握对党的各级领导进行监督的手段。不仅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的舆论监督作用,更重要的是不断深化党代表会议制度,使党代表能够经常地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党员还要加强对党代表的监督,防止党代表成为“举手”代表。第三,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个条例标志着我们党内监督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把纵向与横向监督、组织与个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融为一体,创造全新的监督格局。
四、必须落实党员的民主选举权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是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党员选举权就是直接或间接选举党的各级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并授权给这些组织和成员代表党员管理党内事务。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召集会议的党组织只能决定代表会议的名额和产生办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却存在着偏差,往往上级党组织和一把手说了算。这样,党组织虽然可以保证选举结果,但党员的选举意愿却难以真正体现,有时还违背了党员的意愿。有的党员称现在的选举是“党委定名单,代表划圈圈,党员不沾边”。因此,完善选举制度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首先,要提高党代表参选的责任意识。党代表不仅代表个人,更重要的是他还肩负着所在选区全体党员的重托。党代表的意志要把组织意图与全体党员的意愿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把有本事、靠得住和群众公认的同志选进领导岗位,树立“有差额就有落选,落选正常”的新理念。其次,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加大差额的竞选力度,杜绝“差额陪选”的现象,保护、支持候选人之间正常的竞争。第三,严格实行任期制。选举结果一经公布,被选人不宜在短期内调动。我们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完善各级党组织的任期制、弹劾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其成为制约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刚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