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配备灭火器材(经营、储存场所须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储存场所须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记);经营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专用柜;经营及储存场所内电线须采用套管(明线)或埋墙(暗线)处理;经营场所装璜时须选用不燃材料;烟花爆竹须单独存放;经营单位店面须设置明显的烟花爆竹零售标识。
3、制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由市烟花办统一起草相关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统一规定样式、统一发放;经营单位须将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挂放在墙上醒目位置。
4、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零售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须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每个网点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
5、委托安全评价
经营场所申请存放量超过50箱或设有专门储存场所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注:经营单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为省局最新规定为准。
(三)审批发证阶段(20*年9月16日开始)
1、申报材料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③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证书复印件;
④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⑤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⑥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或烟花爆竹存放承诺书。
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复印件)。
第⑥项材料说明: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储存场所须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按规定不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且不私自设置仓储)。
注:以上7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
2、申报审批程序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所在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始营业。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