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级检察官有领导、监督的权力,这种"领导权"具体包括如下权力:(1)指挥、命令权。上级检察机关有权对下级检察机关发布命令、指示及工作细则等,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服从。(2)检察事务的承继权和移转权。上级检察机关有权调取下级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和事项,有权将下级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和事项转交其他检察机关承办,除非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3)人事权。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有任命、考绩、调动、奖惩等人事权,以保证检察一体化原则得以实现。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所有权力都可以叫检察权。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性质,法律监督是中国法律的一个专门术语,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中国的宪政制度和中国的权力架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在这个政治体制下,人大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人民可以对它进行监督。除人民之外,没有一个主体能够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进行监督。如果说法律监督包括对立法的监督,这个根据是找不出来的。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下,法律监督是不可能包括立法监督的。中国的语境下,我们的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当然法律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司法这些环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通过一定的手段,比如抗诉。检察机关抗诉了,法院就要再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通知立案,公安机关就必须立案。就是能直接产生具体的行为。所以说法律监督是特定的含义,它首先由专门机关实施的,对特定对象实施的,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的,能够产生一定效果的监督,而且是通过一个个个案,一个个具体行为来实现的。
一是侦查权。侦查是采用强制手段进行调查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方法,不具有独立权力的品格。谁可以行使侦查权?在我们国家,侦查权的主体是广泛的。不仅是公安机关可以行使,还有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等都可以行使。侦查权的性质取决于它所侦查的对象和他它要实现的目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海关缉私是为了保护海关的安全。检察机关侦查的对象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行使国家权力意味着他的活动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一项职能活动,对这种职能活动进行监督,就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所以对这类主体的监督与对一般刑事犯罪的监督是不一样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诉讼的一个环节,同时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二是公诉权。公诉同样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公诉就是追究犯罪,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进行追诉。我们知道法律的实施首先是执法,其次是守法,再次司法。我们对执法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职务犯罪侦查这个方式进行,对于守法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公诉来进行的。因为守法的主体非常广泛,不可能对每个守法主体都进行监督,只有在守法主体严重违反法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追诉权来督促每一个社会主体来严格遵守法律。这也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现代公诉起源于法国和英国。法国和英国的公诉都是在中世纪割据的时候出现的。在封建割据时代,每个采邑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法院,国王的法律很难在封建领地上很难实施,为了推行国王的法律,就由国王派人作为他的代表来起诉违反王室制定的法律的行为,最初仅仅是财税方面的犯罪。以后逐渐扩展。这就是公诉。在法治视野里,公诉具有督促人们遵守法律,保障和维护法律实施的社会功能或是法治功能。
三是批捕权。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对批准逮捕进行司法审查是合格的主体。而其他机关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具有司法审查的主体资格。另外,批捕权进行司法审查有一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