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信息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个人保险编号、参加工作时间、首次投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缴费金额、利息等。
(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公布的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2004年7月1日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做为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三)参保职工入学、参军期间,其个人帐户封存,按规定计息。职工重新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封存前后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
(四)参保职工调入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个人帐户封存,按规定计息。在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
(五)参保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按规定计息。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参保缴费的,其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跨统筹范围调入人员,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调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单独记载,调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
由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自调入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记载为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应按规定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不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企业之月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企业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个人帐户额与在企业期间的个人帐户额合并计算。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
《办法》实施后办理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包括以下几项:
(一)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补贴(附二)。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养老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
(四)部分人员享受的补贴项目(附三)。
(五)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退休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贴不减发)。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1—提前退休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