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交通安全治理中的突出乱源。以湖南为例,全省摩托车拥有量近600万台,并且每年以15%左右的速率增长。摩托车拥有量的高速增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出行难问题,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负面问题。湖南省每年“涉摩”交通事故致死人数占到整个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0%~50%,另外,摩托车购置附加税、车船使用税都靠摩托车登
记时征收,车主不上牌,就征收不到,造成无证无牌车大量增加,国家税收大幅流失。李贻衡等委员建议政府取消目前正在征收的摩托车购置附加税、车船使用税,将上述两项税种统一到消费税,销售环节一并征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以抑制摩托车的过快增长,减轻因摩托车无牌无证通行而引发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可以说,李贻衡委员联系农村交通安全实际提出的这一提案,是对农村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的科学指引。此外台盟中心也以《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提案》为题,提出集体提案,为改进农村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建言献策,值得道路交通安全治理部门深入学习思考。
三、强调以人为本,高度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农村居民在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后,由于经济收入来源有限,因此其伤亡救助费用往往更为依靠于事故赔偿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实行不同的标准,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导致交通事故赔偿中因户籍身份的不同而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李玉玲呼吁“应该尽早废除或者修改歧视农民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让城乡居民在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时,可以实现‘同命同价’”。李玉玲委员强调,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适用双重标准,对不同户籍的受害人给予差别等遇,这是对平等之宪法精神的典型背离。为此,李玉玲委员建议,参照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需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个标准,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实际上,关于“同命不同价”问题,历次全会上已有多名委员、代表进行了呼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初步考虑,假如进展顺利,本次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同样的,中小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在事故预防中应得到更大的关注。据公安部有关资料披露,2004年,我国有十万人在各类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中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和中学生分别为2880人、2656人和1767人,一年中竟有7000多名鲜活的少年儿童死于非命,平均天天就有十二名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丧生,实在令人痛心疾首。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刘璞认为,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对儿童造成的伤害,迫切需要从儿童时期开始对他们进行交通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育孩子从小学法、知法、守法的法规意识十分重要,这将影响他们的一生。刘璞委员进一步建议,相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系列活动,加大对全社会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学校四周,设置统一规格的、醒目的警示牌和减速标志,让孩子们优先安全过马路。刘委员的建议深刻提示我们,对于幼小学生加强交通安全防护,道路交通安全治理部门任重而道远。
四、科学完善立法,不断夯实法治基础
历时十年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极大地完善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但该法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尽科学的规定,给事故处置和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