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将调查项目的名称、目的、范围、对象和调查方式、实施的期间等内容予以公告,并明确统计调查人员的调查权限、职责和方法。”最主要的是要让调查对象知晓在本次调查中自己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知晓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报送时间、上报地点等。当然,告知的方式有多种。
1、可通过召开统计调查工作会议的方式来公告。但必须要有签到单等来证明,在签到单上还要注明附件材料。这种方式比较常用。
2、可邮寄送达,并要保存回执。
3、可连同报表上门送达。
4、可登报(当然是主流报刊媒体)公告,这
是标准方式。
5、其他方式,如在网络上公告、在电视等媒体上公告等。
(五)要依法调整与调查对象的关系
1、要广泛开展统计法的宣传活动,增强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特别是要加强统计调查对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宣传。
2、要有证据意识,巧妙取证。“事实”是一个“实际已发生”的概念,而证据既是一个“实际已发生”概念又是一个“制度安排”的概念。“制度安排”就是你将来去做什么的时候要注意制度上的要求,或者说都要留有凭据,这样社会活动就会有条不紊,纠纷就会不断减少,交易成本就会不断下降。a、签到单就是书证;b、基本情况表在执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明确该单位的统计负责人。c、录音电话等也可留取证据。d、催报通知书等。
3、要克服嫌麻烦怕执法的思想,坚持严格执法,当然我也不反对有情操作。
4、要有一套规范化的方法(程序)
第一、关于拒报
(1)、对于明确表示拒报统计资料的,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取证;
(2)、对故意不参加统计任务布置会的,一般采取上门送达的方式,同时可带上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先送调查通知和相应的表格,如顺利送达就不再发检查通知书,如不顺利就发检查通知书,同时按规定出示检查证,并进行现场取证,请其履行统计调查的义务,也可视情况发查询书,对查询书不按期如实答复的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关于迟报
对于调查对象的每次迟报行为,统计机构都要发《统计资料迟报行为告知书》,其内容为:“你单位——(报表)应于—— 年 ——月—— 日 上报,实际上报时间为 ——年 ——月 ——日,已违反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时间,构成了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这是你单位发生的第—— 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4)50号文件的解释,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系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已有迟报统计资料的记录,在三年内再次迟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统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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