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三是调查的程序要合法。要告知调查对象等。
(二)调查项目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调查的合法性首先体现在统计调查的立项上,具体的要求在统计法上是有规定的。地方统计局有权根据当地党政领导的需求开展统计调查。问题是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当然在批调查项目时要本着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现有统计资料利用率的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规定,在审批调查项目时要遵循下列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如统计老鼠的数量问题等),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统计局在布置统计调查时很随意,画一张表,就布置下去了,指标解释、上报要求都没有,也没有表号。这样的表调查对象照样可以拒绝报送,假如对这样的表,调查对象在填报时随意报数据,统计部门也无权处理,因为本身此种表就是违法的,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调查对象当然可以抵制的。
(三)调查表不仅要实质内容合法还要形式合法
调查表实质内容合法是指:调查项目批准以后要制定相应的调查表。制定统计调查表必须附有说明书,说明调查目的、内容、对象、时间以及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统计编码等。其中,分类目录和统计编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形式合法是指: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
(四)调查事项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调查对象
政府文件只有公布,才能生效。开展统计调查也是如此。因为《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这仅仅是在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之间产生一个抽象的法律关系,要由抽象的法律关系变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统计机构开展具体统计调查就是一个行为,通过这个行为在统计部门和调查对象之间产生了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因此,调查事项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调查对象,否则,形成不了具体的统计法律关系,统计活动的法律保障作用便不能发挥。《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规定:“调查组织调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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