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博士生)认为,在“组合竞选”村干部时,应统筹考虑村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的配备,因为我们国家的农村事实上是党政一体化,村支书和村主任事实上是一、二把手的关系,目前推行的“两票制”和“一肩挑”就充分考虑了这一实际;假如不把党支部的领导纳入组合竞选的话,很难使村庄的权力结构保持平衡,照顾不同群体的村民利益。
仝志辉(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博士后)认为,村委会选举是不折不扣的现代选举制度,已经成为农村政治构架中一个十分稳固的制度。随着选举时代的真正到来,村民自治中村级治理的问题开始真正凸现出来。后选举时代的村民自治解决的主要课题是如何改善村级治理。
王春光认为,村委会在农村发展起什么作用,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功能是什么,这个需要我们重新思考;村委会不存在行政化的问题,因为村委会以及整个农村的治理体制还是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原来就是行政的;“后选举时代”的概念不是很清楚,村级治理问题不仅在后选举时代存在而且在人民公社存在,选举就是为了解决村级治理的问题。
三、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寄予厚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民在经济上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经营规模太小,交易成本过高,无法抵御自然灾难和市场风险;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政府应该大力支持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这已经成为与会代表不容置疑的共识。但对于我国目前出现的新型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发展趋势、政府提供帮助的途径等问题上,与会代表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1、新型之“新”存在争论
关于定义,王景新(中改院农村所所长、浙江师大农村研究中心主任)在考察长江三角洲发达地区新出现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后提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治理、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当前中国乡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性合作社、专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的联合社等组织的总称。黄祖辉(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博导)不赞成把现在的社区性的合作组织、各类经济联合体称为新型合作社。他认为,新型合作社必须从合作社本质上加以界定,新在必须符合国际合作制原则,既必须以农民为基本主体,无论他是所有者还是使用者;必须进出自由,尽管也是相对的;分配按社员的
交易量为主;决策依靠一人一票。
2、对区域性的股份合作形式寄予厚望
王景新认为,长三角发达村域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破土而出,标志着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替代,是现实农村最具革命意义和生命活力的制度安排。合作社的联合社开始发育,并且,它可能突破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一贯采用的由下而上逐级推开的模式,在广阔的范围内迅速实现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新型合作经济发育发展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强的相关性,但地区发展水平并不是唯一的决定条件,民间互助合作精神、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机构的介入、政府推动等因素,都可能促进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和发展。农户贫穷和富裕两极状态下都较轻易产生合作需求;而“三十亩地一头牛”式的自给自足经济条件或小富即安的人群不会有强烈的合作需求。
黄祖辉也认为,中国农民合作社将呈现较大的变革和分化态势,合作层次将有较大提高,将日趋较为紧密的组织形式。在未来一段时间中,即专业协会大多数将演变为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和具有鲜明的股份化色彩的合作社。中国农民合作社将呈现一定程度的联合趋势,在一定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