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国际研讨会观点摘要
2004年12月4-5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称中改院)在海口举办第52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国际论坛”,来自中心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官员、国内外闻名大学的专家学者共120余人参加。本次国际论坛就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趋势、中国农民组织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现将其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新生的农民组织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自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民组织,它们的种类越来越多、覆盖面会越来越广、规模越来越大、对农村的影响越来越深。对此,与会代表多持肯定态度。
迟福林(中改院执行院长、博导)认为,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同农民组织建设有着越来越重要和密切的联系。无论是城乡利益关系调整,还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的治理结构,都对农民组织建设提出了现实而迫切的要求。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约束和现行某些政策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农村基础政权经常陷入对上级负责和对农民负责的两难之中。自发的农民组织有助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反映和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提供政府和市场所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段应碧(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认为,从总体上看,各种形式的农民组织的出现,有客观的必然性,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不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农民组织的发展从实践看,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共品的供给,最终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德尔曼(丹麦北欧亚洲研究所所长、博士)认为,尽管自发的农民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还受到政府的控制,农村社会的发展将为农民组织的发展铺平道路,其在将来会发展成为更加独立的公民社会组织。在此发展过程中,这些组织的力量可能会不断强化,超越目前的行政界限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当然,这种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党和国家从其传统的农村社会活动的监督和控制者的角色中淡化。通过农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和党-国家也将出现相互强化的结果。
温铁军(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中改院学术委员)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分析了政府进入和退出农业领域的因素,解释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治理体制变革原因。他认为,政府50年代以公社化方式“进入”农业,是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政府80年代以大包干方式“退出”农业是因为公社得到的支农工业品投入增加导致农业成本上升,这与低价统购共同作用,造成农业的不经济;政府“退出”之后,集体随之“退出”农业。从历史上看我们国家过去的社区自治,实际上只能是乡村通过比较开明的地主富农实现的精英自治。在农村基层,与治理有关的方方面面的事情都可以是由社区精英来做。支持他们做事情的费用的来源是公地、族田等。但是基本上没有政府财政转移支付。
他的结论是:假如我们真的想要农民组织起来自保自助、自我治理,重新实现社区自治,必须要改的不是农民这一头,而是政府这一头。
马和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联合国驻华系统协调人)认为,公民社会的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要包括农民组织在内的各种组织在人民和政府之间发挥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中介作用,它们可以提高穷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和小孩声音,因为以前他们的声音是不被决策者听到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组织可以发挥很多作用,农民组织必须要更加地成熟,也需要正确的政策和环境。
只有多样化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