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决定》要求,凡是应当交政协进行协商的事项,都要交政协协商。要切实避免政治协商的随意性、形式化,注重纠正以通报代替协商的做法。要努力做到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执行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改革
措施,决定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的重大建设项目,要先协商后决策;党委提出的重要人事安排及需要公示的人选,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关系地方全局的重要政策,要先协商后通过。凡是确定了的协商议题,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同政协联系沟通,向参加协商的单位和政协委员提供文件草案、情况说明和有关参考资料。政协召开的常委会议或其他协商座谈会,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安排相关领导参加。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协通报情况,以便让政协委员知情出力。
第二,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之一,本质是属于人民监督。之所以称为民主监督,这是因为:其一,这种监督的主体来自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其二,这种监督方式,仅仅是提意见、作批评,是属于非权力性的一种监督形式,即通过非强制力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一定影响的监督形式;其三,这种监督不同于一般性的群众监督,是属于有组织的高层次监督。这种通过政协组织行为形成的监督,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更能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因此,党政领导机关制定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都要及时通报,听取政协的意见和批评,接受政协的监督。对政协的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充分重视,认真处理,及时做出答复。各级党委要支持政协-对政府工作和执纪、执法部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政协也可以组织视察组和检查组,有重点地对执法、执纪部门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视察、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要积极支持政协进行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重点,是围绕市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市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政协广泛参与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凡是一些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要课题和项目的科学论证、一些重大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协调解决、政府组织的一些招商引资活动等,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可能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参与,并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支持政协深入调研。主动出题目,提供参阅资料,介绍历史与现状的有关情况,使政协委员能在知情的基础上出力,提出高质量、可操作、有预见性的建议。要发挥人民政协联系广泛的优势,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谊活动和对外交往活动,推动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科教和文化往来。党政领导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沟通,经常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种种形式,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
三、切实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政协工作的要害。确保党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过去是今后仍然是我们的一条根本原则。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提出,“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既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