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为了落实到实际操作中。由于侧重于体系的思想性,具体的操作性思考尚不深入,所以仅将操作模式的雏形做一概念,一种是普通模式,一种是特别模式。
(一)普通模式普通模式主要用于日常性的评价,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是评价标准预置。评价标准包括根本性制度、目标计划、岗位责任、考核标准四部分,根本性制度即检察机关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形象建设、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制度,目标计划即每年或每一阶段时间制定的岗位目标、公示承诺、竞争上岗任职承诺等,岗位责任即所在岗位承担的各种责任,考核标准即明确达到什么条件能评为优秀等次、称职等次,不能含糊其词、无据可依。以上评价标准必须预先设置,不能事后设置,否则会导致公认度下降、科学性降低。
第二步是评价资料实录。为增强评价体系的识别功能、遴选功能,给每位干警建立“四卡”。一是政治表现记录卡。由政工、纪监部门填写内容主要有思想品德情况、遵纪守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是否有迟到早退旷工现象、廉洁自律情况;二是工作表现卡。由本人填写,按周或月填写所干工作数量、质量及效率自我评估。部门领导查阅审签并就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两方面作出阶段性评价,部门领导填写的工作表现卡由主管领导签署评价意见;三是能力表现卡。主要反映检察业务水平、法学理论水平或其它方面能力包括与本人从事业务无关的能力,要写明支持观点的具体事例;四是综合意见反映卡:此卡记录平时与被评者有工作联系的本院和外单位的人员对其评价,如评价公诉等业务部门人员可以听取公安侦查、法院审判人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政治、工作、能力等方面均做详细的了解。评价办公室等非业务部门人员可以听取本院其它部门、本院外上、下级有关单位的意见,就其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事能力进行考察。具体记录可由部门负责人或政工部门专门考核人员进行。
第三步是评价实施(即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通过定量反映结果的方式,汇总四卡,对照评价标准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量化打分,经部门内民主评议、全院问卷式民主测评评出优秀等次。量化考核中工作实绩占60%,定性评价占40%,上级即领导、同级即同事、下级即对口部门人员、关联人员比例15;10:10:5,考核结束后将四卡随检察官年度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使个人档案关于每个干警的德才表现具有比过去更翔实的资料。实践表明,定性考核仅仅是主观评价,缺少客观的尺度,所以只有量化考核办法才是定性、定量相结合最佳切入点,如何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特别模式如果将以上这种鉴定平时表现的评价称为普遍评价的话,还存在一种特别评价,即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或选拔检察官时需做出的评价。从检察官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助检员晋升检察员,选拔办案能手或专业人才的,仅有普通评价不足以达到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目的时,需要启动特别评价程序。其评价结论产生应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如果需要强调某一方面的表现和能力,可以深入调查了解,查阅四卡资料,还无法肯定评价可进行考试,专项能力测评,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岗位,为提高选拔的科学性,我们可以运用兴起于八十年的人才评价现代化的人员功能测评方法对候选人进行比较。将每一项测评要素确定分值交一定范围的干警参与打分测评,按照数学原理可计算出准确度很高的结果。具体可分为四大类:素质结构包括政策水平、事业心、纪律性、刚正、实事求是、法律概念;智体结构,包括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知识面、逻辑性(周密性)、判决力(准确性、及时性)、精力;能力结构,包括发现问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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