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功能:专门识别出每个人的差异性,重点不是求同,而是求异。将每一位检察干部都纳入评价体系中,对德、能、勤、绩、廉、学六大方面的表现及潜在的发展倾向进行全方位考核考察,既不忽略优点,也不遗漏缺点,从德的高低、知识覆盖面的大小、智力水平的上下、专业技能的深浅、操作能力的强弱以及想象力、创造力、组织协调能力的水平等方面,识别每个成员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层次性,目的就是要区分出干的好还是干得坏,干的多还是少,能力大还是小,杜绝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发生。
3、遴选功能:在选拔人才时,为人事变更决策者提供好中选优、优中选优依据的功能。这是评价体系的核心功能,在以多选少时发挥最重要的作用。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可以在选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等法律职务、选任厅(处、科)长、局长、主任等行政职务以及评定检察官等级时提供全面、准确、翔实的评价结果,可以遴选各具特长的检察人才安排到最适合其施展才华的岗位,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营造最佳环境,为公平竞争构筑可靠平台。
4、引导功能: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引导检察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的功能。对人的评价最终是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评价,检察干部评价体系涵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政委、高检院纪律要求,以及岗位责任、岗位目标等规范性内容,从而能引导干警明确发展目标、努力方向,能够预测判断思想行为的后果。后果有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之分,如法律、纪律、岗位责任、工作目标,要求必须做到的做到了就要受到表扬、考核加分、评为先进等正面评价,如要没有做到,就要受到负面评价。
5、激励功能:激发检察干部工作动力、创新动力,提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功能。评价体系产生的正确、准确的结论并选出优秀者或提拔重用会大大激发干部的内心动力,不单单是激励被评价对象本身,而且还会带动其他人员,产生示范效应,落后者产生压力,奋起直追,形成争先恐后局面,检察机关整体呈良性循环。
6、制约功能:制约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甚至腐败行为的功能。评价体系充满了科学性和透明度,体现了法治精神,一切规范和操作都在全体人员的监督之下,能够大大减少评价的随意性,避免出现“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不正常现象,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铲除孳生腐败的土壤。
二、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现状剖析
根据党和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对照高检院检察改革目标和有关规定,经过深入剖析发现,现有评价体系主要存在制度设计缺陷和制度操作不当两大类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价主体方面
评价主体应当是了解被评价者真实情况的人。从这一点来考察现有体系,存在评价主体要么过窄,要么过宽的问题。过窄体现在对一名检察干部的评价主要决定于上级领导,如普通干警由部门、分管两级领导评价为主,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评价为主,院领导由上级院和当地主管部门评价为主;过宽就是为了做到领导评价和群众评价结合,走群众路线,一般把对某个人的评价放到了全院干警范围,而其中许多人对评价者情况并不真正了解。这种领导评价+民主测评(划钩)=评价结果的模式会导致了解真实情况的评价主体在评价结果中所占的比重下降,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可能出现偏差,当然,这样分析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评价的水平,主要目的在于增强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因此在领导和全院干警中间应单独加入一个评价主体群,即加入同级、下级和系统外人员这些与被评价者有业务工作联系的,最有发言权的评价主体,如对检察院公诉部门一名检察官的评价,可以将本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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