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高认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性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但是,从根本上讲,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法院要正确充分地行使这项权力,必须有广大人民的制约力量和后盾力量做保证,这种力量就是人大的法律监督。
人大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打击、保护、服务、调节”的重要职能,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和统一的重要职责,是人民群众各项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通过人大的有力监督,能够保证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达到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人大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贯彻司法公正。公正是国家司法权的生命。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能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关键在于国家法制是否完备、统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来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才能真正落实和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当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极个别案件的办案质量还不如人意,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人大监督这种有效方式,有利于帮助法院纠正失误,挽回影响,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人大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障范畴。然而,由于司法操作中的不规范、不细致、不深入或当事人的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容易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紧张、猜疑、排斥的非正常关系,遏制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的审判效果的正常发挥,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通过人大监督,既能规范司法行为,又能了解群众的需求、想法和呼声,使司法者与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的公信力的提高。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确保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努力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的重要途经。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增强人大意识,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门要更加突出“三个意识”的工作思路:一是人大意识。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监督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我们要在各项教育、各项工作的部署、落实上突出人大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在全院特别是班子中形成“监督加深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鼓励,监督就是鞭策”的共识和氛围;二是责任意识。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与法院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相互兼顾,共促共进。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责任制,确定责任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保证联络工作的正常开展,使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合力意识。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争取支持,克服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形成执法合力的有效途经,使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很好体现,有力推动审判工作,促进队伍建设。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