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以及方法粗暴、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要规范工作程序,坚决防止法律文书、手续不规范、不完备的现象发生。要认真落实中院公布的“八项承诺”,即:1、不单独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不酒后办案;3、不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财物,不参加由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消费活动,不借用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物供个人使用,不由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个人费用;4、不以执行办案为名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乱收费、拉赞助、搞提成;5、执行案件时,应首先出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并统一编号的《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未出示此证,当事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协助执行;6、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不拖延执行;7、无法定事由不超期结案;8、办案公开,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案情时,执行人员不推托,不隐瞒,据实说明。
(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防止走过场。专项整改活动结束后,要采取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对活动开展得好、成效明显的,要宣传表扬;对活动开展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专项整改活动搞的好不好,有没有成效,主要看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看司法规范是否健全,二是看司法行为是否规范,三是看审判质量效率是否提高,四是看涉诉信访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五是看先进性教育活动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整改,六是看群众满意率是否提高。
(四)坚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扎实推进。各院已经按照中院的要求成立了领导组织,制定了活动方案。加强指导,务求实效。中院将按照党组分工联系点制度,对各院开展专项整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左旗法院和元宝山法院作为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示范院,要注意随时总结经验向全市法院推广。各位基层院院长已经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考察学习完毕了,希望各院尽快把学习成果化为已用,提高全市法院的公信力和亲和力。
四、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任重道远大有可为。
4月10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广东、福建考察调研工作时,就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党、全国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但人民法院负有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这六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组成部分,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设置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本准则,必须通过法治和司法强有力的保障和促进才能形成风气、成为社会的正气;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司法就是为社会提供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成果能保护的基本制度;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更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加以维护和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主要是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所有这些都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具体来说,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法律、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行政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以及其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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