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单位的协调,建立联系制度,切实做好重点工程税收的管理;要设立重点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开展“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提高办税效率。
四、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部门协税联控和税收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人民政府将重点工程协税护税及管理工作纳入市发改、住建、国土、审计、财政、房管、交通、公路、水利、移民、农业综合开发、教育、卫生等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成立督查落实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考核、通报各重点工程协税、护税、征税情况。
(二)对督查考核较差以及不履行协控联管责任的,实行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并责令第一责任人作出书面说明。
(三)对不履行协控联管造成税收流失的,按流失税额相应扣减责任单位行政经费;对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重点工程税收信息的,每次扣减责任单位行政经费2000元。
(四)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税法规定进行征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或混级混库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重点工程纳税人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扣税)登记或报验登记、报送纳税资料、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重点工程的纳税人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未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或《市地方税务局预收款专用凭据》结算(预付、预收)工程款项、材料款和其他款项,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管理办法》,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征管法》,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政办发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