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捐助管理事项通知
近年来,我市社会各界积极开展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社会捐助活动,许多单位和个人自发地投身社会慈善事业,使一批困难群众得到了有效救助,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捐助工作,切实加强对社会捐助活动的规范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必须以救助灾害救济贫苦扶助残疾人和发展福利事业等为目的,坚持自愿无偿诚实守信,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社会捐助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布活动名称捐助对象地址银行帐号。接收捐助款物,应当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助款项应当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捐助款物应当用于救助对象和支付规定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捐助款物接收和使用发放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接受境外捐助不得附加宗教政治条件。境外捐助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捐助款物应当坚持照顾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儿童老人妇女和优抚对象,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五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应当坚持经常性捐助为主集中性捐助为辅的原则,使捐助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捐助工作点,负责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电话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随时捐助。
六加强对社会捐助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捐助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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