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不得强迫种植指定作物,不得强迫购买特定厂商的生产资料或其他商品,不得强迫农民把产品销售给指定企业。这是巩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
三是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权。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价格均应由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价格。这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体现。
四是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获得权。承包农村土地的收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民所有,承包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农民有权获得补偿。这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五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法定处分权。农村土地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不得买卖。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也可以自然放弃土地承包权。这是农民拥有承包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落实“五权”的同时,还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遵照三中全会精神,要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切实控制征地规模。采取坚决措施遏止乱征滥用耕地屡禁不止的现象。二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农民合理补偿。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清理各类开发区。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四是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具体化,要落实到每个村组和地块,并切实加强监管工作。五是严肃耕地保护的法纪。对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银行不得贷款。
二、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反映了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客观要求,对于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低,农产品市场发育滞后,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小,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业生产和流通成本高,是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有关部门测算,畜禽发病死亡每年直接经济损失达238亿元,相当于畜牧业总产值的2.82%,农民人均年损失达26.44元。猪、禽的死亡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农民人均将减少损失1.87元;按出栏后的价值计算,人均可增收9.76元。今年以来各类自然灾害使全国农作物直接经济损失1514.2亿元。另据测算,如果通过推广先进技术,使我国化肥利用率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每年可节省成本252亿元,亩节省成本12.9元;如果使我国农药的利用率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每年也可以节省成本90亿元,亩节省成本4.6元。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切实加强农业的支撑和保障体系建设,尽快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降低农业成本,减少灾害损失。这是当前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农业支持保护的余地仍然很大。1996 ?998年,我国对农业的“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