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召开这次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与相关联系部门的会议,一是听取相关联系部门在一个时期内关于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以下称“两制”)的有关情况;座谈交流市人大内司委与相关联系部门进一步加强联系的方法途径;二是各单位汇报本系统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刚才听取了各单位的发言,使大家增添了相互了解,沟通了情况,这对我们今后进一步做好“两制”为经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从而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是大有益处的。从大家汇报看,我感到各单位上半年在“两制”建设,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很有预见性、创新性和突破性,取得了很大成绩,有些在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可喜可贺。但是有些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尚待进一步规范和研究。
下面就这次联系会议的主题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关于树立人大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主动接受监督的问题
⒈要正确认识权力机关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法定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机关组织体系的建立,职权的划分,相互关系,运行机制和活动原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法律赋予它的职权,简单的说是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行使权力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体现人民意志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内务司法委员会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立的,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的政府组织和群团组织,也不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政层次,它依法享有提出议案权、议案初审权、调查研究权和部分监督权。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职责是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提交的有关司法方面的申诉和控告以及对市本级各内务司法机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案件进行交办并督促办结;督促市本级各司法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遵守和执行。各联系单位只有认识权力机关和人大内司委的地位,才能明确与内司委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支持与配合内司委的各项工作。
⒉要准确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人大行使监督权是由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是整个国家机器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其实质是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因为掌握权力而不受制约和监督是很危险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也必然会导致腐败。这是被历史和事实证明了的。就胡长清,成克杰案件看,二人并非原本就是腐败的“种子”,而是随着职位的不断“升高”,手中权利的不断“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