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内退职工的安置。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含年)或在企业工作年以上(含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三)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级)的职工,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关系,其伤残抚恤金按本《意见》社会保险相关条办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别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土地处置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从同级政府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弥补。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交当地政府作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五)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与改制企业的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资产中足额剥离。
×(六)企业改制时,已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补偿金,按照每人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核定,从企业资产中据实剥离。
(七)改制企业经过相关资产处置,仍有净资产的,上述各项欠交和补偿的社会保险资金应一次性变现上交社保机构。企业没有净资产的,欠交的社会保障资金从政府专项资金中弥补,补偿的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相关标准据实剥离,加大企业资产负值,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