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非凡是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最集中的体现就是乡、村两级由过去的上下级行政从属关系变成了独立法人间
的法律平等关系,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农村基层治理体制进入转轨时期。农村出现的很多问题都与这个变化有关。假如还沿用过去一些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方法和农村治理的手段,现在显然不适应了。围绕这个变化,我们提出把法律手段作为主要方式来治理农村事务,对农村事务的治理由过去的行政手段为主转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以行政的、经济的和乡规民约的手段对农村事务进行有效的治理。这应该是一个方向。
同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由于熟悉和工作不到位,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第一,村委会直选出现了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实际异化成“村主任说了算”,造成“政令不通”。一方面,实行村民自治,从制度上有效地改变了过去村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问题。但是也产生了一种错误的熟悉,有的村主任认为自己是村民选的,所以只向村民负责,消极对待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布置的工作。另一方面,对村主任或村民委员会的错误做法,甚至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纠正。非凡是在直选中,一些素质不高的人被选进班子。个别村的选举由于受到家族、宗族等势力的左右,大户、大姓当选,导致新当选的干部素质不高,能力不强,有的作风不正,不为民办事,有的还严重侵犯群众利益。还有个别村由于某种原因,把一些违法乱纪的“强人”、“恶人”选进班子,这些村干部上任后横行乡里,为所欲为,外面有些地方甚至有的村干部成为农村黑恶势力,有的打着为民请命、谋利的旗号,与政府对抗,强揽所在地工程,以谋取私利,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和监督程序,村民难于实行有效监督,而乡镇一级又无力纠正,形成“政令不通”,个别地方甚至成了“无政府状态”。拿老百姓的话来说,过去是“团长管营长,营长管连长”,现在是“团长能管住营长,营长却管不住连长”(“团长”指区县政府,“营长”指乡镇政府,“连长”指村委会)。二是一些党的基层组织没有学会依法办事。我们的基层组织包括一些街道社区的党组织没有学会依法办事,在选举中从主观愿望出发,违反选民意愿,带有明显倾向性,还是按过去行政命令的办法来主持农村的选举工作,使农民很反感,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被动。
第二,党支部建设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是村党支部的作用相对受到削弱,权威性下降。村委会直选以来,大多数村委会都能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正确行使职权。但在村民自治问题上,当前有些地方的干部群众仍存在一些错误的熟悉,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说了算”,有的村委会干部认为“你那个书记是三十个、五十个党员选出来的,我这个村长是全村八百口、一千口村民选出来的,所以我这个村长真正是代表了全体村民的利益。”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村民选干部,不要党支部;支书管党员,主任管村务”的情况,客观上把党员和群众隔离开来,削弱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有的出现村委会和党支部互不服气,村委会不接受党支部领导,一些重大决策不征求党支部意见,在一些问题处理上唱“对台戏”。二是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农村党员比例过低。一些农村只注重发展经济,放松了党的建设,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不够,致使农村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三是受传统的党员发展模式限制,客观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