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提高。鼓励被征地农民(农村居民户)向城镇(城镇居民户)转移。对没有享受失地农民生活补助生活困难的全失地农民,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补差,直到其领取社会养老保险或生活补助为止。
第十二条失地农民如其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可同时享受计生优惠政策。
第五章建房购房
第十三条由县政府统一在适当的区域设立拆迁农民建房安置点(未列入新农村建设点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县财政负担),对拆除主房的拆迁农民在农民新村建房或在安置点建房的,按原户头“一户一宅”和每户不超过用地面积1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超出或不足原土地面积的,按征地价格结算差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
第十四条原户头未享受安置建房的拆迁农民,初次在县城购买商品房所需缴纳的契税按其拆迁补偿金额等额免征,超额部分照章纳税。(分户的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五条被拆迁的无房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租住廉租房。
第六章就学就医
第十六条对失地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行动”援助。
第十七条在扶贫培训“一村一名中专生”指标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提供给失地农民子女免费就读。对失地农民子女考取国民教育二本以上大学的,由县财政一次补助3000元(特困失地农民子女考生已经享受县教育部门5000元一次性补助的,不再同时享受此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失地农民困难户就医时,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第七章户籍管理
第二十条成立县工业园社区管委会,并成立警务室,对在工业园规划区内农户的户籍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章设立“民生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设立民生专项基金,专项用于上述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就业扶持等支出,资金的使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严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