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发展提供依托。新区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务院批复(国函62号)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新区现有各类资源进行整合,保证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希望新区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不断进行观念和方法的创新,创造出对全国有重要借鉴作用的经验和做法。
要加强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抓紧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市要加强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综合调控,这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市危旧房改造在已往几年中取得了重要的成效,大大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要按照国办发37号文件要求,在探索和落实建立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国情的合理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要加快现有住房状况的调查分析王作,明确“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目标。从方便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与就业出发,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明确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布局区位,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旧城区改造的规划控制和引导,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与可能,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稳步推进现有危旧房屋的改造,依法规范拆迁,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三、坚持体制创新,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必须坚持在城市规划管理机制体制上创新,争当全国的示范。为全国提供经验。城市规划具备的公共政策属性,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管理体制不顺畅,机制不完善,管理工作不能与时俱进,适时创新,那么就会影响科学制定的《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要针对规划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系统研究,在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上下功夫。
要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就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对城市的开发、建设各个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进行严格管制。当前国家正在抓紧制定《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坚持红线(城市道路用地)制度,建立了绿线(绿化用地)、紫线(历史文化建筑)、黄线(交通设施建设用地)、蓝线(水面)管理制度等强制性内容。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把城市规划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城市规划社会公示制度。城市的各类规划一经批准,除保密内容外必须立即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逐步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查询制度,规划审批方案应当定期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城市规划审批事项可以进行查询,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投诉。
要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除了政府机关参与外,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参与,共同协商,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同时,通过这种过程,取得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理解和关心,支持和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城市规划委员会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城市发展方向、城市重要规划特别是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城市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民主讨论,提出建议,按照规定程序由人民政府作出决策。
要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的通知》(国发13号)明确要求,“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