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包括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个人帐户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包括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转移支出等。(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是指应由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月从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到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合同将所需款项拨至医疗机构等。
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弥补时,已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风险调剂金的地区,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转让或提前变现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调整缴费率,调整后的缴费率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超支时,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即:行政机关,金额预算治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治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开支;差额预算治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治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企业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积极试行对医疗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结算等付费制度,与定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单位签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付费结算期原则上为个月。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是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结余、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结余。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还包括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除留足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负债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国库内存款、银行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和治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治理制度。现金的收付和治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治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及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国库、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对暂付款定期清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催收,及时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