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查处。
5、凡是城区建设项目必须每季度向城建城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研究,并按程序报批,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已审批建设项目的信息。
(四)县建设局
1、负责对建筑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无资质等级的企业要坚持取缔。对挂靠、转租资质等级的现象要坚决打击。
2、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跟综管理。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一律停工。
3、负责对建筑项目的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还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要强制拆除。
4、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否则,一律不准发放质量合格证。
(五)县行政执法局
1、负责《城乡规划法》的宣传。采取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城乡规划法》和县政府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2、负责规划监察管理。必须每天对城区建筑市场进行一次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建立台帐,作好巡查记录。
3、负责违章建筑查处。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或超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一律实行先停,限期自行拆除,对拒不执行的强制拆除。
(六)县房产局
1、负责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管理。对无资质等级或出租、转供资质等级的开发商要一律取缔,吊消执照。
2、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管理,要依法打击一房多卖或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收取订金、预约金的行为。每个建设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
3、负责预售资金管理和监督,所有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每个建设项目要明确专人监督。
4、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每个具体项目开发前,必须进行验资。资金不足而全靠收取预售金来进行建设的开发商一律不准建设。
5、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
6、负责核发房产证。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质量登记备案表、预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核发房产证。
(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建筑和开发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对无资质等级的建筑或开发企业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2、负责对无营业执照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3、负责对利用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负责建筑市场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广告中标注有售楼部地址、售楼部电话、传真、销售(代理)机构等字样、广告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八)县公安局负责对建筑行业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尤其要重点打击一房多售的合同欺骗行为,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犯罪行为。
(九)县发展改革物价局负责按照汉政办发[2007]12号文件精神,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实行核准制或备案登记制管理办法。严肃查处乱收费、哄抬房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房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
(十)县税务部门负责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及应税所得的税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