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送款予以派车;
⒋干部职工亲属因病送医院予以派车;
⒌干部职工调动、探亲派车到车站接送;
第五十七条各部室符合规定的用车,应填写派车单,由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用车缓急和先后顺序安排车辆。
第五十八条车辆治理规定:
⒈严格用油制度。建立用车用油登记制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车辆。
⒉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对车辆保管要做到三勤: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保证随时工作,安全用车。
⒊驾驶员要自觉遵守机关
规章制度,在没有出车任务时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
第五十九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章机关档案治理制度
第六十条档案治理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六十一条机关各部、室在各种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等(包括收文、收电、发文底稿、领导讲话稿、会议记录、出版物原稿、印模、照片、录像以及各部室文件等),均应作为档案材料。在规定时限内,由办公室集中、统一治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档案材料。
第六十二条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向办公室调阅一般文件、材料,均应办理借阅手续,附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文件、材料、电报、领导重要讲话稿等,必须根据领导批示传阅,但不能带回家中,阅后当天归还。
第六十三条外单位要阅资料,需持有该单位的介绍信并征得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第六十四条绝密文件、材料、密码电报、领导讲话稿,不得翻印、复制或随意抄录。秘密文件如需翻印复制,应经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及时做好登记(日期、份数、收回时间)核对,同原件一样保存。
第六十五条调阅一般文件,材料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均按时退还。如需要继续使用,调阅人应说明理由,再行续借,调阅人如调动工作或因事外出、学习、出国等,所调档案材料不论是否期满,均须离开机关前退还办公室。
第六十六条调阅人所调阅的档案材料应严加保管,注重保密,不得转借、拆卷或修改,若有遗失应及时报办公室并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七条调阅人应将档案材料及时退回,并及时与办公室人员核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本上注销。
第十章机关印章、钢印的使用和治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项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
⒈以团县委党组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⒉以团县委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和报表等;
⒊需要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九条下列事项使用团县委印章:
⒈以团县委名义向上级的请示、
报告;
⒉以团县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和报表、证书等;
⒊需要使用团县委印章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条公章使用和保管办法:
⒈团县委党组、团县委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得多头治理。
⒉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字批准;使用团县委印章须经正、副书记或授权办公室主任批准;
⒊对不符合使用印章规定的,监印者不予盖章;
⒋不得在空白纸及空白证书上加盖公章,非凡情况则须经书记批准。对未用完的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及空白证书应及时上交办公室销毁。
第七十一条青联、青企协、少工委以及其它青年社团和临时机构,都要制定相应的印章使用和治理规定,并抄送办公室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