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信息化进程来看,金融信息化的立法与标准制定尤为重要。国内金融信息化在经历了多年如火如荼的发展后,法制缺失的后果正在显现。近一段时间来,工行、中行等银行均出现了网上银行账户被盗用的案件,而这种看似网络安全的问题,本质上反映的却正是立法的漏洞。实际上,假如没有立法作为保障,金融信息化必然会步履艰难。
尽管如此,由于受限于目前国内整个信息化法制建设的滞后,当前信息化建设的法制环境仍有待完善。目前,国内金融信息化领域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指引。同时,由于金融标准化尚未形成体系,各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忽视标准的制定和应用,信息体系也颇为混乱。
据it业和金融业的有关人士分析,目前金融信息化建设中迫切需要制定的法律,不仅包括刚刚开始实施
的《电子签名法》,还包括信息安全法、灾备立法、征信立法等等。除此之外,一些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标准制定也同样必不可少。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相互独立,业务相互分离,金融信息难以共享,同时也难以实现金融业务由经营模式向客户中心模式的转变。与此同时,金融信息化要健康快速地发展,就必须有一个科学、长远的规划和一个完善的金融信息化法规体系。只有建立科学、健全的信息化标准体系,金融信息化建设才能做到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实现健康发展。
2002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第二届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上,非凡着重强调了制定标准的重要意义,“在当今世界,谁把握先进的技术标准,谁就会在国际经济的角逐中取得优势,谁就能在市场的分配中抢占先机。”目前,由中国银联参与制定的中国emv标准(emv标准是指由europay、mastercard、visa三大信用卡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ic智能卡金融支付应用标准),在经过与visa、mastercard的多次商讨后,即将浮出水面。而类似这样的标准制定,也必将极大地促进中国金融信息化的进程。
对于金融信息化进程中的法律与标准制定,丁剑平教授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信息化法制建设整体相对滞后,因此相关法规应当参照国外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尽管相关法规的制定较为复杂,但对于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将十分深远。
信息化提升竞争力
步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与金融业的融合已经是大势所趋,而国外金融企业通过实施“业务流程再造”来实现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有效融合,已经显示出了强大的竞争力。
据美国银行再造专家paul统计,在1980至1996-cnwmz.com,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年的16年间,美国平均每年有13家银行利用信息技术实施再造计划,而银行再造之后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分别从原来的1和14上升到1.5和20,与此同时,平均成本收益比从63下降到了50至55。此外,国外金融企业也非常重视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通过“数据挖掘”来实现客户关系治理(crm)和风险治理,目前在美国100家主要银行中,有71家已经或正在实施有关crm的项目,这些都成为信息时代中金融企业新的核心竞争力。
实际上,金融信息化的建设不仅是金融企业自身的变革,更是整个金融系统信息化基础环境的建设,这也正是金融信息化进程需要法律与标准随行的根本原因。金融业是一个信息密集的行业,而金融企业的发展不仅仅依靠自身,更需要整个行业,甚至整个社会良好的信息化软硬件环境。在软环境方面,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国家非常重视金融信息化的相关立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