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确定全额上缴,定额上缴、比例上缴等各种不同形式的管理办法,纳入财政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加强财政与监督部门的配合,强化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财政、人民银行、物价、监察、审计部门均负有对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既要防止多头监督,又要避免互相推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收费单位的征收、入库及使用情况。并对票据进行严格管理;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银行对单位多头开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收费单位的项目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对收费项目不是省级以上审批的,决不核发许可证,并不定时到收费单位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等行为;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收费单位各种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查出的问题要敢动真格,决不姑息迁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行财政预算抵扣或银行划拨的手段,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这样,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严肃查处,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混乱的情况可得到根本好转。
综上所述,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首先必须确立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国家,其调控权应该是政府,其入户和管理权必须是财政,只有这样才能为加强管理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其次,应明确预算外资金管理是一项艰巨和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以及人民群众利益与国家全局性利益的矛盾,各部门各单位只能以《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为最高准则,实行“依法管理、加强调控、规范行为、强化监督”,达到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的目标。再次,必须强化监督,加大依法治理的力度。从现实的情况看,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财政和监督监察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统一认识,通力合作,把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整顿财经秩序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点来抓,坚决刹住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向企业、社会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对违法乱纪的事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严肃处理,以维护中央政令的统一,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确保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征收、使用和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