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垂直管理单位:
拉动经济增长,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突出制定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支持县城房地产业扩容提质,提升城镇建设水平,突出调整住房结构,坚持住房市场化方向,城镇建立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市场供应体系和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证体系。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加大对城镇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旧房的改造力度,改善旧城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二、严格建房土地管理。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政发〔2007〕12号)关于“五统一”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要求。除廉租住房和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移民置房建设用地外,县城(包括北区和南区)城镇规划区内停止对私人建房的土地供应,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停止对各种形式的个人集资合作联户建房的土地供应,一律停止单位集资建房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必需会同乡村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签署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凡以公设施建设的名义低于市场价格优惠取得的土地,不得变卦建设内容进行住宅建设和其它商业性开发。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一律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公司通过依法公开竞争的形式取得,禁止向没有资质的房地产公司提供开发建设用地。
由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放线和竣工验收时。联合国土、房产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现场监管,确保地块用途、规模等符合审批要求。
三、规范移民建房。凡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可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置房的方式予以置,也可由村民自主选择按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居民的方式进行置。属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移民置住房规划用地的按《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置住房规划用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发[2008]8号)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放开房地产市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开发等形式做大做强。引导企业更新开发理念,依照经济效、社会效、生态效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开发项目时坚持适度规模原则,进行集中开发、成片开发。对成片规模开发的住宅小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协调完善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医疗、教育、商业网点等配套基础设施,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开发商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项目开发和居民居住发明良好条件,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对用地面积达到15亩以上,包括道路、广场、绿化、公厕等公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房地产成片开发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关于调整县城新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政发[2009]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积极引导农民和外地人员进城落户。凡在县城和其他集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近亲属落户房屋所在地城镇。迁入户口后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保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