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烟花爆竹销售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县消防大队。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焦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建设局。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室外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县公共客运、城县燃气供应、城县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县房产局。依法加强对房地产领域各类合同的审查把关。
十)县文化局。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县卫生局。负责对从事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县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证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县农业局。负责对从事农作种子、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县畜牧局。负责对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等须经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县环保局。负责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严控危险废物许可、放射源安全许可、拆船业和娱乐场所许可等须经环境维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未按规定重新料理行政许可手续,十七)县药监局。负责对从事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