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农业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非凡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农业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处理其他重要公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的有关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治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治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农业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
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日内,经××县农业局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