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较低。市政府法制办每年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测试,及格率平均为64%平均分数为52分,甚至某执法人员仅得2分。此外,参加测试的中层领导干部成绩明显低于一般执法人员,而且参加考试时纪律较差,甚至出现个别领导干部找人替考、谎报年龄等情况。这些都反映出我市行政机关领导及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法律素质依然偏低,尤其是基层执法单位中层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这就难以避免在执法中出现越权执法、程序违法等问题,少数“害群之马”更是滥用职权、弄权勒卡,损害政府形象,破坏了项目建设的法制环境。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不够到位。尽管国家、省、市一直强调简化审批流程。但个别部门往往采取明减暗不减的方式,由于行政审批或多或少会给部门和个人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减少审批环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是市直部门转移、下放县、市(区)事项存在该转没转,该放不放”问题;二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不够彻底,个别无法律依据和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未被废止;有的行政审批标准、流程不尽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复杂、不合理;三是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未建立起牵头办理、联合审批等制度,推诿、扯皮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四是对审改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大,个别单位对已明文取消的审批事项没有公布,不少企业和群众至今还不明白各部门具体有哪些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或下放、转移等;五是对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组织缺少相关管理规范,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中介组织脱胎于行政部门,与行政机关明脱暗不脱,工作作风与行政效能拖拉;有的行政职能部门借助权力,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甚至恶意串通,谋求中介费、回扣等非法利益,以此来规避法律的规定。
四)行政收费清理不及时。监管不到位。为什么“越权立项、无证收费”等行政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一些行政单位会不顾后果、不顾影响地乱收费?笔者以为。收费后本部门有利可图。行政乱收费的根源,其原因之一是部门利益驱动。主要在于行政部门获取利益的冲动”再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行政收费的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罚缴分离制度落实不好。没有逐部门逐项目对行政收费进行彻底的清理,向社会公布;未能坚持经常性清理制度,目前的收费项目、标准等底数不清,一笔糊涂帐。三是对行政收费监管不力。一些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调查、处理和纠正,直接责任人未得到应有的制裁,一些因违法实施行政收费而尝到甜头的部门还普遍存在
五)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较弱。责任追究流于形式。行政执法监督是严格、公正执法的保障。行政执法权同其他权力一样。就会产生腐败。一些违法执法行为得不到纠正,缺少监督制约就会失控、滥用。行政执法活动中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现象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执法监督力量薄弱,手段简单,监督乏力所致。从监督体制上来说,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案件的立案、审批、决定等还很不规范;处于监督地位的政府法制机构还不健全,有一些地方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设立法制机构,或者法制机构人员较少,法律业务素质较低,经费不足,不能适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另外,国家、省、市关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依法追究过错行政执法责任的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项目建设审批领域存在问题之所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主要是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到位。审批部门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监督部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长期以来,执法部门既是执法者,又是监督者,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而各级政府的层级监督虽然做了大量的监督工作,但由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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