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审批,涉及出租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6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
各县区要制止对出租汽车的重复检测和收费行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831号规定执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要根据国减负[]11号文件精神,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出租汽车经营者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外,任何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强制司机购买其他保险,物价部门要对出租汽车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引导和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根据本地市场状况、司机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科学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
各县区要于年9月前,由当地物价局牵头组织制定并启用“缴费明白卡”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保险费、经营性收费费目和标准发放给出租汽车司机并向社会公示,凡公示以外的项目—律不得收取。
四严格界定出租汽车企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转换运营模式,规范经营行为,提倡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企,公车公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以产权为基础,界定是出租汽车企业还是出租汽车挂靠代办各种手续、收取挂靠费的中介机构,明确权、责,建立企业法人制度,发挥品牌效益和规模效益,促进企业长足发展;规范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的经营方式,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和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对违反国办发[]81号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财产抵押金”等费用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要引导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已的车辆公司化经营,探索产权结构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的方式和途径。
五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劳动保障工作。要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行为,出租汽车企业不论产权结构、经营方式如何,都必须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平等、收费合理、风险共担”原则,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察和处理力度,对侵犯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要依法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出租汽车企业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自用车”外地出租车”和“二手车”非法参加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的行为,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公司化经营,要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