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各县区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政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经营权。已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县区要组织交通、财政、物价、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年以来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程序和价格以及出让金的用途等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并于9月底前报市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偿转让费用过高、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无法收回成本的要降低标准;对清理整顿期间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新增运力和投放程序
各县区应优先鼓励发展公交客运,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客运,逐步形成城乡客运一体化格局。
各县区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综合当地的gdp增长、人口数量、出行频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旅游业的发展等情况,对市场需求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合理制定辖区出租汽车投放规模,实行由政府交通部门领导,运政管理机构实施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出租汽车拥有量市政府所在地原则上控制在15辆/万人以内,县政府所在地原则上控制在10辆/万人以内,已超出控制总量或现有城市出租汽车载客里程利用率达不到70%的未达到控制总量且确有市场需求的要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听证,制定合理的投放数量、投放时间、车辆标准、经营期限、服务承诺要求等报市级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对于不按新增程序,盲目投放运力,造成出租汽车群体事件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清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
各县区要组织财政、物价、建设、交通等部门全面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基金。对国家及省上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目征收。凡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重新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要加大对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目征收行为的查处力度。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行要求驾驶员接受汽车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安装、检验、检测、维修以及有偿的车厢广告、标语、标贴、保险等经营服务。各县区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于9月底前将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税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制作“缴费登记卡”发放给出租汽车经营者。凡不在缴费登记卡”之列的收费项目,经营者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严禁向城市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费,不得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同时,要根据出租汽车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旅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审核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召开听证会。对城市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调整,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各县区交通运管机构应积极探索公路出租客运的运营模式和监管方法,合理界定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经营者自愿的前提下,重新确定其经营范围。凡申请自愿经营城区以外公路出租客运的应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重新办理经营许可、换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内注明“公路出租客运”按有关规定征收规费。凡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征收“两费”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