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内注明“城市出租客运”公路出租客运”和“城市出租客运”车辆应在营运标志和标识上有明显区别。
五、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
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
交通、运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督,规范出租企业和经营业户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道路运输证》伪造营运证照的出租车辆。
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打击无牌无证的黑车”坚决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客运,并负责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和防范工作。
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要对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让程序、价格、出让资金的用途等进行认真清理,并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运价执行情况进行规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的整顿,督促出租汽车运输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交通、运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的监管和计量标定,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整顿规范的日常工作,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存在问题。
六、加强营运主体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规范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收取一次性“买断金”风险抵押金”资产抵押金”经营管理费”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要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格管理,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凡安全驾龄达不到3年,或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违法带头聚众闹事的人员,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要监督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规范统一的劳动合同,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内部管理松散、只收费不管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整合,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同时,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七、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持信息渠道畅通,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责任
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明确各部门联络人员,及时互通情况,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将有可能引发行业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追究谁”要明确责任,对因监管不力和企业管理不善导致群体事件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八、积极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
各县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对于创建活动中在安全、稳定、服务质量方面成绩突出的出租车辆,出租运输企业和优秀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于涌现出的拾金不昧、遵章守纪、安全运行、带头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好人好事,要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弘扬正气,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对于不重视安全、传播谣言、制造不稳定事端和拒载、宰客、私自改装计价器、乱停乱放的经营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为全市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