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和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
(四)食品流通环节。严格实施食品进货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加强进货渠道管理,加大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巡查,特别是加强现场加工销售熟食制品以及流通环节的快餐店添加亚硝酸盐、非食用色素等物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餐饮消费环节。加强餐饮消费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加强学校食堂、建筑食堂、农家乐餐饮点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严禁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禽肉、劣质食用油、滥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采购不合格添加剂行为,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六)进出口食品生产流通。加强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严格索证索票监管,确保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和产品的可追溯性。全面清查出食品原料基地,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从非备案种养殖场收购原料等问题,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漏检,夹带出口等非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严厉打击专项整治阶段。年月日至月日
(二)审查、评价阶段。年月日至月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1)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剂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剂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
(2)强化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3)强化诚信自律。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4)强化科普宣教。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