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退役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1.给予用人单位的社保补贴。企业招用、公益性岗位安排退役人员。按规定履行了社会平安补贴缴费义务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规范为:用人单位为所招退役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平安费、基本医疗平安费和失业平安费部分之和。
2.给予援助对象个人的社保补贴。对进行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与社会安全的退役人员。基本养老平安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平安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人员,基本养老平安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平安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三、工作部署
一)宣传发动。7月15日至25日。组织各街道、社区分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劳动保证协理员进行动员和政策、业务辅导。
二)摸底调查。7月26至8月15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配合,各乡、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劳动保证协理员对各辖区内的援助对象进行新一轮的摸底登记,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基础台帐。
三)申报认定。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遵循个人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区劳动保证部门认定的顺序。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证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社区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审查后,签署初审意见,经街道劳动保证站核实,报区人劳局审批后,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明。
四)建立援助档案。由区人劳局负责。负责为已登记审核的退役人员建立援助档案,记录其个人、家庭情况、劳动就业经历、就业意愿等基本信息和享受援助政策的相关内容。
五)实施动态管理。依托社区劳动保证平台。对辖区内退役人员异动情况及时跟踪记录,及时注销已实现就业人员信息,凡经劳动保证站或区、市人力资源市场提供3次以上就业机会,自己拒绝应聘,或因自己原因导致所辖街道、社区劳动保证机构连续2个月4次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退役人员,由区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或在援助档案中予以注销援助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内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顺序,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证、民政、财政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政策职责分工。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效保证援助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考核。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实行逐日演讲、按季调度、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方法。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